白口铸铁管ღ★★!凯发国际官网燃气规划ღ★★,凯发k8旗舰厅agღ★★,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ღ★★,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ღ★★,提高供热服务质量ღ★★,节约能源ღ★★,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ღ★★,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ღ★★、统筹规划ღ★★、属地管理ღ★★、企业经营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保障安全ღ★★、规范服务ღ★★、节能环保的原则ღ★★。
第四条 市ღ★★、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ღ★★,提高供热保障能力ღ★★。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ღ★★,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ღ★★、监督和管理工作ღ★★。
各区(市)人民政府ღ★★、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ღ★★,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ღ★★。
发展改革ღ★★、工业和信息化ღ★★、公安ღ★★、民政ღ★★、财政ღ★★、自然资源和规划ღ★★、生态环境ღ★★、应急ღ★★、国资ღ★★、市场监管ღ★★、城市管理ღ★★、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ღ★★。
第六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的市场主体ღ★★,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ღ★★、运营ღ★★,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管ღ★★,履行供热的社会责任ღ★★。
第七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ღ★★、水能ღ★★、生物质能ღ★★、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ღ★★。清洁能源ღ★★、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凯发品牌ღ★★、补助ღ★★。鼓励和扶持安全ღ★★、高效ღ★★、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ღ★★、新工艺凯发品牌ღ★★、新材料ღ★★、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ღ★★。
第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ღ★★,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ღ★★,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ღ★★。滕州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枣庄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ღ★★,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编制当地供热专项规划ღ★★,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ღ★★。
第九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ღ★★,应当按照城乡统筹ღ★★、科学配置热源ღ★★、节能减排ღ★★、保障供应的原则,在完善城市供热设施同时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凯发品牌ღ★★。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以区(市)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供热专项规划ღ★★,合理选择农村供热能源ღ★★,分类确定农村供热工艺布局ღ★★,加强农村供热能源设施建设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和供热水平ღ★★。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ღ★★,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ღ★★,配套建设供热设施ღ★★,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ღ★★。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ღ★★。
第十一条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ღ★★,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ღ★★,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ღ★★。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ღ★★,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ღ★★。对具备供热条件的ღ★★,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ღ★★,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ღ★★。
第十二条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ღ★★,禁止新建ღ★★、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ღ★★;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ღ★★,应当限期停止使用ღ★★,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ღ★★。
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使用程序ღ★★,应当由供热企业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申请ღ★★,由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ღ★★,待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拨付ღ★★。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ღ★★。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ღ★★。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条件的ღ★★,可由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进行改造ღ★★,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改造费用由原供热设施产权单位(人)承担凯发品牌ღ★★,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ღ★★。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ღ★★,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ღ★★、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ღ★★,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ღ★★。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ღ★★、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ღ★★、维护和管理ღ★★,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ღ★★。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ღ★★,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ღ★★、法规ღ★★。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ღ★★,并承担相关管沟ღ★★、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ღ★★,相关管沟ღ★★、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ღ★★、施工凯发品牌ღ★★,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ღ★★。
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向供热企业申请发展用热ღ★★,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费缴纳比例达到70%以上的ღ★★,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做好维护和管理等工作ღ★★。
第十七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ღ★★,供热企业ღ★★、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ღ★★,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ღ★★。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ღ★★。
第十八条 供热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采暖供热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ღ★★,户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ღ★★。在保修期内整个小区未实施正常供热的ღ★★,供热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ღ★★。
供热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ღ★★,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ღ★★,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ღ★★。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ღ★★,占用道路ღ★★、绿地等公共设施的ღ★★,须经城市道路ღ★★、绿化主管部门批准ღ★★,方可实施ღ★★。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ღ★★、城市绿化补偿费ღ★★,城市道路ღ★★、绿化的修复由城市道路ღ★★、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ღ★★、绿化养护ღ★★、维修单位负责ღ★★。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ღ★★,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ღ★★,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ღ★★。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ღ★★,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ღ★★。供热经营许可管理遵照《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ღ★★。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ღ★★,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ღ★★,并报市供热主管部门ღ★★。
供热企业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ღ★★,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ღ★★。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时ღ★★,供热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ღ★★。
第二十四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ღ★★。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ღ★★、供热时间ღ★★、供热质量ღ★★、收费标准ღ★★、交费时间ღ★★、结算方式ღ★★、供热设施维护责任ღ★★、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ღ★★。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ღ★★,原则上不予供热ღ★★;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ღ★★,由供热企业与申请用热的开发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协议后ღ★★,可以供热ღ★★。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4日ღ★★,滕州市ღ★★、山亭区ღ★★、台儿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ღ★★。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ღ★★,调整的供热期限应当提前3日告知供热企业ღ★★。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ღ★★。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ღ★★,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ღ★★,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ღ★★。充水试压时ღ★★,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ღ★★,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置ღ★★,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置ღ★★,费用由用户承担ღ★★。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合理设置用户室温监测点ღ★★,做好测温记录ღ★★,及时调整供热参数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ღ★★,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按照面积收费的用户卧室ღ★★、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ღ★★,按时ღ★★、连续ღ★★、稳定供热ღ★★,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ღ★★。
向供热企业供应水ღ★★、电ღ★★、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ღ★★,应当依法保障供应ღ★★,不得擅自中断ღ★★。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断的ღ★★,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供热企业ღ★★。
在采暖供热期内ღ★★,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ღ★★,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ღ★★;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ღ★★,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ღ★★,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ღ★★。
第三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与供热企业加强协调沟通ღ★★,根据天气温度变化情况ღ★★,及时调整供热参数ღ★★,向供热企业提供安全ღ★★、稳定热源ღ★★。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ღ★★,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ღ★★。确需停业的ღ★★,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ღ★★。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ღ★★、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ღ★★,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ღ★★,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ღ★★。
第三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ღ★★、增加供热期限ღ★★、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ღ★★、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ღ★★。
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联合财政等部门对供热企业实施采暖供热期考核评估及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ღ★★,依据考核ღ★★、调查结果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ღ★★。
第三十四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ღ★★,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ღ★★,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ღ★★,办理暂停供热手续ღ★★。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ღ★★,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ღ★★。暂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ღ★★,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ღ★★,由供热企业对供热管道进行隔断处理ღ★★。用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暂停或者恢复供热操作ღ★★,恢复费用由用户承担ღ★★。
第三十五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ღ★★,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ღ★★。热费按照一个完整采暖供热期进行缴纳ღ★★。
供热企业为居民用户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ღ★★,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ღ★★。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ღ★★,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ღ★★。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ღ★★,也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ღ★★、网络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ღ★★;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ღ★★,供热企业不得拒绝ღ★★。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ღ★★,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ღ★★,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ღ★★。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ღ★★,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ღ★★。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ღ★★,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照供热面积收费额的10%ღ★★。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ღ★★。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ღ★★,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ღ★★,在房屋买卖合同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ღ★★,并对其真实性ღ★★、准确性负责ღ★★。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本办法第四十条行为ღ★★,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ღ★★,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ღ★★。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凯发品牌ღ★★,应当依法赔偿ღ★★。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ღ★★,给供热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四十二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ღ★★,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ღ★★。具体办法由市ღ★★、区(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既有住宅小区供热设施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ღ★★,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ღ★★、养护和管理ღ★★。决定移交供热企业的ღ★★,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移交协议ღ★★,由供热主管部门ღ★★、供热企业ღ★★、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进行评估ღ★★,确需改造的由供热企业实施改造ღ★★,改造费用由原供热设施产权单位(人)承担ღ★★,区(市)政府适当给予补助ღ★★。业主大会同意移交供热设施的ღ★★,供热企业不得拒绝ღ★★。移交前ღ★★,供热设施的维修ღ★★、养护ღ★★、更新仍由原产权单位(人)负责ღ★★,不得擅自终止ღ★★、降低供热服务质量ღ★★。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ღ★★,由用户负责维修ღ★★、养护ღ★★、更新ღ★★。未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住宅小区ღ★★,单元阀门井(不含)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修ღ★★、养护ღ★★、更新ღ★★。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ღ★★。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应当安排在非采暖供热期进行ღ★★,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ღ★★。若遇特殊情况ღ★★,应当服从供热主管部门的安排ღ★★。
供热企业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提前15日通知用户ღ★★,检查维护ღ★★、改造时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因供热设施维护ღ★★、改造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ღ★★,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ღ★★。
第四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ღ★★,提高供热应急处置能力和保障能力ღ★★。建立管网设施地理信息系统ღ★★,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ღ★★,实施系统节能改造ღ★★,降低能源消耗ღ★★,减少污染物排放ღ★★,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ღ★★,实现热源ღ★★、热网ღ★★、换热站ღ★★、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ღ★★。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ღ★★,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ღ★★,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ღ★★。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ღ★★,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ღ★★,并赔偿损失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ღ★★,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ღ★★,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ღ★★。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ღ★★,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ღ★★,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ღ★★。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ღ★★,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ღ★★、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ღ★★。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ღ★★,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ღ★★,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ღ★★,相关用户ღ★★、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四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ღ★★、迁移ღ★★、拆除供热设施的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ღ★★、迁移ღ★★、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ღ★★,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ღ★★。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ღ★★,堆放垃圾ღ★★、杂物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ღ★★,排放污水ღ★★、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ღ★★;
第五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ღ★★、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ღ★★,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线小时值班ღ★★。
第五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ღ★★、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ღ★★、投诉ღ★★,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ღ★★。
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ღ★★、供热服务和供热收费等事项ღ★★,向供热主管部门ღ★★、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ღ★★。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ღ★★,公开投诉电话ღ★★、信箱等ღ★★,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ღ★★。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ღ★★,应于1小时内做出响应(与用户取得联系ღ★★、确定处置措施ღ★★、约定上门服务时间等)ღ★★,供热开始15日内可延长1小时ღ★★。
(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ღ★★。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ღ★★,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ღ★★,并确定解决时间ღ★★。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ღ★★,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ღ★★。
第五十四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ღ★★,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ღ★★,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ღ★★,也可双方另行约定测温时间ღ★★。用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调试测温工作ღ★★,拒不配合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ღ★★。
居民室内供热温度检测ღ★★,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ღ★★,并出示证件ღ★★,地点应当选择卧室ღ★★、起居室ღ★★,在门窗正常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ღ★★,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米的高度ღ★★,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ღ★★,供用热双方签字确认ღ★★、各一份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欧洲一卡二卡三卡 公司ღ★★。
第五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ღ★★,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ღ★★。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ღ★★,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ღ★★:
因用户遮挡或者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ღ★★、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设施内热水ღ★★、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ღ★★、与未用热阁楼无有效隔断等原因ღ★★,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损失的ღ★★,责任由用户承担ღ★★。
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ღ★★,居民须持测温登记表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ღ★★,于每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ღ★★,到供热企业服务大厅办理退费手续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第五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ღ★★,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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